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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

发布时间:2022-02-11 来源: 浏览量: 字号:【大】【小】 手机上观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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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中发〔2015〕22号)和《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》(苏发〔2016〕2号),进一步改进国资监管方式、促进国企规范运行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、树立国企良好形象,现就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提出如下意见。


一、总体要求


(一)指导思想

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,落实国有企业改革总体部署,以促进市属国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、提高企业透明度、提升公司治理水平、增强企业竞争力为目标,以增强信息公开的主动性、规范性和时效性为重点,积极稳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,努力打造适应市场化、现代化、国际化发展需要的法治国企、阳光国企,为昆山全力打造标杆城市、走在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前列作出新贡献。

(二)基本原则

1.坚持依法依规。严格遵循法律、法规和相关规定,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,推动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。根据不同企业类型,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、方式、范围和程序,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。

2.内容真实准确。确保市属国有企业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、数据准确,公开及时,不得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,或者重大遗漏。

3.积极稳妥推进。坚持市属先行、稳步推进,总结经验、确保实效。在推动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同时,逐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子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。

4.严格落实责任。按照“谁形成谁公开,谁公开谁负责”的要求,建立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责任制。市属国有企业作为本企业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,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及子企业信息公开工作。市国有资产运行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督促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。

(三)工作目标

到2022年,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和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健全,信息公开工作流程规范有序,制度化、标准化、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意识普遍增强,社会公众对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知情权、监督权得到保障。


二、主要任务


(四)全面梳理信息公开要求。市属国有企业依照公司法、证券法、企业国有资产法、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革文件,结合本企业性质和所处行业特点,全面梳理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。上市企业,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信息公开;非上市企业,对提供社会公共服务、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企业信息,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,按有关规定公开。

(五)依法确定信息公开内容。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:

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;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、重要人事变动情况;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;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;通过公开市场转让企业产权、资产和企业增资等信息;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、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;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;员工招聘信息;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。

(六)企业信息公开时限。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,开展定期信息公开和临时信息公开。定期信息公开,原则上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年度信息的公开工作;临时信息公开,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。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(七)严格规范信息公开工作程序。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流程,明确企业对外公开信息的形成、审查、批准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;细化信息公开的内容、范围、形式、时限和归档要求,规范有序地公开企业信息。

(八)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。重视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,明确保密审查责任和程序,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。企业公开的信息,不得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,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。对依法应当保密的,必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。

(九)开展信息公开风险评估工作。认真开展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风险评估工作,对公开信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风险提前进行研判,制定相应的防范、化解和回应预案。结合企业实际,研究确定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的边界范围,依法界定本企业不予公开(豁免公开)信息内容。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,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;但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,应当予以公开,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。

(十)完善信息公开载体和形式。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,针对不同的信息选择适合的公开载体和形式,包括本企业门户网站、报刊、微信等媒体,政府网站,新闻发布会,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。市属国有企业门户网站应当设置信息公开栏目,按要求做好与政府网站的链接,增强信息发布的时效时和权威性。


三、保障措施


(十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充分认识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,增强信息公开意识,加强组织领导,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同时确定一名企业领导人员分管信息公开工作,将信息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,定期研究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,积极稳妥地部署推进有关工作。

(十二)健全工作机制。建立完善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机制,明确工作牵头部门和主要职责,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,企业办公室、人力资源、财务、法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,采取切实有效措施,形成工作合力,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。

(十三)提高队伍素质。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公开教育培训和业务研究,不断增强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,培养提高政策把握能力、信息发布能力、解疑释惑能力、舆情研判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,不断提高主动公开的质量和水平。

(十四)推进载体建设。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门户网站、微信等新媒体建设,畅通公开信息渠道,完善功能,增强内容和技术保障;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,不断提高企业门户网站主动公开、新闻发布会、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质量和水平。

(十五)重视宣传引导。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引导,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,提高企业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主动对外公开信息意识。国资监管机构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引导,组织开展信息公开工作试点和经验交流,典型引路,以点带面。

(十六)强化监督问责。将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市属国有企业综合考核。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的,严肃批评、公开通报;对弄虚作假、隐瞒实情、欺骗公众,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,责令其纠正,消除负面影响,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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